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撤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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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在任一欧盟国爱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2)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10年。 2、注册商标自注册日连续5年未使用,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将可能被撤销。 3、商标续展注册只要缴费即可,无须提交任何使用证据。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的定义,因此
1、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为了顺应欧盟成员国的要求,1988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89/104号决议,旨在制订出适用欧盟各国的统一的商标法。1993年12月20日第40/94号欧盟委员会条例(即欧共体商标法)颁布,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该法直接租用欧盟各国,并
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不能延期提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 (1)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包括了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欧盟的在先商标已
一、商标的使用。 1、商标注册后必须在注册日起5年内真实使用,否则有可能被撤销。 2、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等。 二、注册商标的更名、更址、许可、转让。 1、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向内协局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商标所有人所在国主管当局
1、内协局审查官将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或者指定注册的不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驳回的决定。自收到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如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 2、对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如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欧盟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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