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假、售假,上海一个体经营户竟然冒用“蜂花”商标使用人的名义,私自委托公司印刷“蜂花”商标瓶贴300余万张。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
“蜂花”牌护发素和营养护发素是上海名牌商品,其商标所有人为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人为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2004年3月到2005年8月,为了伙同他人在山东临沂等地制造、销售假“蜂花”产品,张妙春等人未经华蜂公司和华银公司许可,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冒用华银公司名义,擅自委托其他公司印刷“蜂花”牌护发素和营养护发素商标标贴300余万张。
(新民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