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 杭州商标注册 浙江商标注册 杭州麦下商标事务所
河南子站讯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专利权人李某诉刘某侵犯其“花生收获机”专利纠纷案在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
此案历经行政处理和两审两判,耗时两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最终在法律和政策的感召下,刘某与专利权人达成了调解,即被请求人刘某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请求人自行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李某不再追究被请求人一切民事法律责任;原郑州中院行政判决书不再执行。这一案件的最终解决,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2006年7月26日,此案由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进行了行政处理。其间,被请求人刘某于2006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了处理。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后,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5日恢复行政处理程序,遂于2月份进行了口头审理,认定了被请求人的侵权事实,并于2007年4月2日下达了处理决定书。被请求人刘某不服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07年4月1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07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驻知纠字[2007]第1号处理决定。刘某不服郑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2008年1月1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省高院2008年5月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于2008年5月28日来到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对涉案有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并对此案件进行了调解处理。(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

